A货网□胡立彪 生产出来的目的只为毁灭,以自我生命终结的刹那绽放,成就一些人的快意和满足,同时也带给另外一些人不安和厌恶――再没有哪一种产品能像烟花爆竹这样给人造成那么多价值混乱和情感纠结了。经济、伦理、文化层面之外,烟花爆竹近些年还经历禁放与限放的行政路径,将自身的复杂性进一步延伸开去。如今大小龙年交接,关于烟花爆竹的价值判断似乎更缠绕不清了。 从媒体报道看,各地现行的烟花爆竹政策依然是“有限燃放”,这条将来可能还要继续推行的中间路线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已经比较稳固了,只是当下新增了一个因素,或可对其未来走向产生较大影响。这就是空气污染加重使得烟花爆竹作为污染源头的负面形象被进一步强调和突出。显然,烟花爆竹的社会理论分值因此会被大幅缩减,这也让为其挣得存在合理性的文化价值打了很大一个折扣。 事实上,烟花爆竹的所谓文化价值,更多是人为粉饰和修补上去的,不仅向来斑驳,而且日渐式微了。曾有学者极力为烟花爆竹辩护,说什么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大地上非常流行的一种习俗,“时间、历史本身就已经赋予了这一习俗以存在的足够正当性。一种惯例,一种习俗,如果它已经存在了数百年,被人们普遍地遵守,且没有造成显著的伤害,那么,它的存在权利就是无可置疑的。”这种说法显然值得商榷。不用讨论“存在即合理”这一哲学依据用在这里是不否具有合理性,只说习俗本身,莫说是存在了数百年,就是上千甚至更久,也有不合理的,且只要不合理,就一定总有一天会被废止。缠小脚、纳妾等作为“习俗”,都在历史上存在过不少年头,而且曾经相当普遍,(从部分人的角度讲)也“没有造成显著伤害”,但它们的存在权利有悖道德、伦理和普世价值观,最终都被历史剥夺了。或许可以讲,烟花爆竹的历史命运恐怕也不会比这些好。 至于学者基于“习俗”理性为烟花爆竹赋予存在合理性而进一步推定,“它对共同体的存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取消它的企图,要么基于理性的僭越,要么基于权力的僭越,都不具有道德和知识上的正当性”,这种论断才僭越得很,在道德上和知识上都跑偏了。媒体上说得清清楚楚,烟花爆竹每年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现在又增加了空气污染和扰民的数据。看不到这些而只讲什么人们从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中获得的“巨大的收益”,那就跑偏得近乎扯淡了。如果“燃放烟花爆竹之所以成为一项民俗,就是因为时间已经证明了它的社会收益是大于社会成本的”这话成立,那么以此“收益观”观之,缠足、纳妾等作为曾经的民俗被废实在是社会成本的浪费啊! 如果烟花爆竹的“社会收益说”也无法挽救其文化价值的颓势,那么最终被禁(或自然消亡)也就是时间早晚的事了。当然,“有限燃放”还是要的,毕竟,这是个民主法治社会,也不能将一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一棍子打死。而燃放之“限”,一方面要限在做好前期的工作,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提高产品的安全性,防止和减少社会危害发生;一方面要限在做好后期工作,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社会危害责任机制,要让因制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社会危害的人为其行为负责。 曾有人建议用仿真的电子产品替代烟花爆竹,但这种虚拟的实践并不理想,为什么?这就像为戒烟而发明“如烟”等尼古丁替代品一样,“如”得再像毕竟不是,感觉不到位还得复吸。而替代本身也是对恶习的纵容。既然要戒烟,就要决心于戒,而不要寄望于代。烟花爆竹也是如此。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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