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长期以来,我国的期货市场只有期货这一种单一的产品可供操作,谈到期权“千呼万唤难出来”的原因,首当其冲的就是国内期货市场一直缺少做市商制度。 期货市场“一条腿”走路的日子或许将结束了。 长期以来,我国的期货市场只有期货这一种单一的产品可供操作,而对于国际市场中早已“大红大紫”的期权,国内各交易所却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这种情况终于有所转变,郑州商品交易所(下称“郑商所”)近日就向部分期货公司下发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草案)》,草案甚至还展示了白糖期权合约的具体细则。草案显示,每手白糖期权对应一手白糖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0.5元/吨,而期权的执行价格将以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按执行价格间距挂出三个实值期权、一个平值期权和三个虚值期权。如此具体的合约草案发出,似乎预示着未来期权的推出可能将以白糖为突破口。 有专家表示,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扩容”,传统的期货上的保值已经很难完全满足一些专业机构和投资者的需求,他们需要一种成本更低、操作简单、风险可控的工具。如果说期货是规避现货供求风险的市场,那么期权就是平衡期货头寸风险的市场,期权的上市交易可以有效降低相关商品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增加投资者对基础原材料市场投资的吸引力。 备战十余载 郑商所对期权产品的筹备早不是一天两天了。早在1997年,郑商所就开始着手进行期权合约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当年8月,该所制订了期权交易设计方案,内容包括商品期权合约、交易细则、期权操作系统方案、期权交易报价显示屏幕等。2001年,该所还制定了比较系统的小麦期权规则,同年4月,郑商所还成立了专门的期权开发工作组。 在今年上半年郑商所主办的第二届“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30人论坛”上,该所总经理张凡就曾表示,现在市场已经基本具备了推出商品期权交易的客观条件,一些商品期货品种已经相对成熟,可以推出期权交易。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郑商所就加入了国际期权协会,至今十几年间,对商品期权的研究一直在持续。在2003年和2005年,郑商所还两次进行商品期权的模拟交易。 上海期货交易所(下称“上期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下称“大商所”)对期权的研究也有10多年的历史。上期所从1993年就开始进行系统研究,取得了一系列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其期权的准备工作下一步将转向软件的开发调试、硬件准备、模拟系统的测试、员工和会员的培训等方面。大商所更是从今年5月7日起启动商品期货期权内部仿真交易,测试范围覆盖大商所上市交易的全部品种,采用美式期权规则。 和国内长期研究、筹备的情况相比,境外的期权交易的实战早已到了“白热化”阶段。从1973年4月26日世界上第一个期权交易所——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问世以来,经过39年的发展,期权在全球范围内随着金融市场的完善而逐步成长,交易规模也逐年增大,2000年,全球期权交易总量第一次超过了期货交易的总量。从2005~2010年,全球期权市场交易量从59.39亿手上升至2010年的111.13亿手,增长187.12%。目前,期权交易的区域已经从欧美等发达国家扩展到韩国、印度和巴西等亚洲和南美洲。尤其是我们的邻居——韩国,其Kospi 200期权合约还经常“光顾”全球衍生品交易量第一的宝座。 障碍在哪里 谈到期权“千呼万唤难出来”的原因,首当其冲的就是国内期货市场一直缺少做市商制度。“我们长期没有一部比较完善的、专业的期货方面的法律。在期货市场起着重要作用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只对期货交易进行了规定,而缺少大量对期权产品的规定,所以在期权推出前,在品种设计、结算、交易方式、风险管理等规则上都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一位期货业资深人士指出。他表示,在这些规则中,最重要的无疑是采用什么交易方式,如果没有做市商制度和满足做市资质的经纪公司,期权交易无从谈起。 在国际期权市场上,绝大多数投资者都是期权买入者,卖出者因为要承受巨大风险,故一般都是一些大型做市商,他们的市场把握非常到位,绝大多数买方都不会行权,但中国恰恰缺少这样有经验的做市商。做市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交易量、活跃市场、启动市场和保证市场价格变动的有序连贯。通过连续的双向报价,做市商为市场提供了即时性、流动性,保证市场不会出现在某种价位上缺乏交易对手的情况,从而保证了市场价格稳定有序地变动。 “在国内投资者对期权还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传统的撮合、自主成交很难在期权上施行。而对于采用了做市机制的期权市场,未来国内也可能引入新的交易系统。”光大期货分析师许爱霞表示。 可能也是考虑到交易规则的问题,上述《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草案)》中就提到,做市商是经郑商所审核批准,在期权交易时间内为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的特定会员或客户,申请成为做市商的可以是非期货公司会员或期货公司会员的法人客户。做市商需要履行的义务为,当客户询价时,做市商应进行双边报价。其中,系统收到客户询价至做市商报价的时间、做市商的报价在没有成交的情况下,从系统收到报价单至可以撤单的时间、做市商双边报价的合约数量和做市商报价中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都必须符合协议规定。 “除了机制问题,期权的推出,还有市场认知的问题。高端的客户可能接触过境外市场的期权产品,但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可能对期权不是很了解,甚至很多从业人员都需要加强期权的培训。”许爱霞表示。上海一家期货公司的研究主管也指出,不仅是监管的问题,市场中很多人都没有接触过期权,恐怕就连不少期货公司也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此外,期权的上市也牵涉到交易系统的革新,期权推出后,是简单地将其作为一个新品种嵌入原有的系统,还是针对期权新开发单独的交易系统,这些都值得商榷,期权的上市还要“一步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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