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和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跨境会计监管合作,近期或有突破。 有报道称,中国证监会已完成了中概股公司的审计底稿整理工作并履行完相关程序,目前已通知美方,准备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及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受SEC监管)提供底稿。 昨天,《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阿特斯太阳能(CSI.NASDAQ,下称“阿特斯”)公司了解到,中国证监会向美国相关方面提供的材料中,有可能包括该公司的审计底稿。2010年时,SEC曾希望获得阿特斯的财务会计细节,以调查一起会计作假案。尽管彼时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德勤”)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阿特斯的大量审计底稿,但据称中国证监会并未与SEC共享,此案就被延迟至今。 此外也有消息称,SEC可能也会获得来自中国证监会提供的东南融通(LFT.NYSE)的相关审计文件。而德勤正在参与或曾参与过上述两家公司的审计。 本报记者昨日就此试图联系东南融通,截至发稿仍无果,同时,中国证监会也未公开披露,其会向美方提供哪一家公司的审计底稿。 再提陈年旧案 阿特斯的“会计作假”案可追溯到2010年6月。 彼时,在纽约南部地方法庭,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代表相关投资者对阿特斯提起起诉。其内容包括:该公司财务数据被夸大;收入数据中包含一些并未被支付的销售数据;2009年第四季度的一些产品被返厂;内部账务和公开账务存在作假可能等。随后,SEC发出了一张传票,要求阿特斯递交有关文件,而6月1日当天该企业的股价也因此下挫约16%。 “这件事的经过是这样的:我们曾销售给A客户一批货,大概1.4MW,按当时的组件价格,金额约200万到300万美元,且在会计操作时做了该笔收入的确认。因A客户并没有将货款支付到位,再加上当时的组件产品也较紧俏,因而我们把曾经放在A客户公司的这批货又重新调回来并给了B客户,这引起了A客户的不满。此后,SEC也知道了此事。”阿特斯市场总监张含冰告诉本报记者。 而这一事件是导致阿特斯被起诉的重要缘由。“在A客户没有付全款的情况下,我们确认了这笔收入,但这种会计的确认,并没有违反相关的会计准则。”张含冰说。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规定,常用的收入确认有四个标准:有确切的证据表明与客户之间达成了某种协议;产品已经交付、服务已经提供;卖方的价格是固定或可决定的;有理由确认客户能收到该货物。阿特斯财务总监潘乃宏称,阿特斯虽然没有收到A公司的全部货款,但是其在做账时对收入的确认,应是符合美国会计准则的。 2010年6月1日,SEC发出传票,希望能够进一步了解此事,阿特斯也推迟了其当年第一季的业绩报告发布,且德勤和阿特斯审计委员会展开了有关财务调查。2个月后,德勤向中国证监会提供了有关阿特斯的19箱审计底稿。不过,美国证监会一直未能获得这部分的审计底稿内容,因此SEC对此案的调查也被耽误了下来。 阿特斯“有信心” 但是,德勤在3年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审计底稿,有望被SEC及PCAOB获得。 “今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PCAOB签署了一份备忘录,其中的内容可能包括,在美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若涉及案件需要向中方调去审计底稿,PCAOB可向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财政部提出请求,而中方在一定情况下或可提供该审计底稿。”阿特斯财务总监潘乃宏表示。 张含冰说,这次SEC若查看了阿特斯的审计底稿,并不觉得意外。“其实我们也希望此事能眷有一个了结,因为也拖了有一段时间。”她说,德勤在今年5月时也再度询问过阿特斯,是否这部分的会计底稿涉及相关机密,阿特斯也确认并不涉及。 她也说道,该公司有信心接受SEC的调查。不过2010年8月,阿特斯的相关财务数据被德勤审计后,后者也给出了几点意见,其中1个意见就是阿特斯的内部控制不够严谨。 “而现在,我们的内部控制已在加强:每接到一笔新的订单后,我们会进行全面调查,如客户的支付能力、过去及现在的财务状况、与我们的合作过程中是否屡屡拖欠货款等,我们都会一一评估风险。”张含冰说,目前光伏行业的客户付款情况并不理想,发货方也需更加保守一些。 中国证监会可能提供给SEC的相关中概股审计底稿,或会让SEC重新深入调查部分中概股的财务情况。 有报道称,截至目前SEC已对至少在美上市的6家中概股公司发起过会计违规及其他问题的调查,涉及企业有中兴能源、东南融通及普大煤业等。其中,德勤也曾因东南融通技术的会计问题而辞职。德勤给出的辞职缘由包括:东南融通的财务记录出现了虚假信息、东南融通部分管理层曾干扰德勤的工作等。 但是,SEC对中概股企业的深入调查一直存在困难,因其无法从德勤等会计师事务所那里获得相关中概股的审计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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