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是国债期货仿真交易中的绝对主力,且商业银行是国债期货现券的最大持有者,但是从目前的制度来看,以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为代表的非期货类金融机构尚不能参与即将上市的国债期货交易。
商业银行等非期货类金融机构参与国债期货的制度障碍扫除后,与美国和德国等主要市场类似,我国国债期货市场也有望逐渐由机构占据主导地位。由于国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国债现券较少,且多数以持有到期获得本息的方式进行投资,对冲利率风险的需求较低,而400多家商业银行对国债期货需求巨大。
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有望是主力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数据显示,2012年共有400余家机构投资者以客户形式参与国债期货仿真交易,其中包括了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非金融类公司。从成交量来看,证券公司和银行投资者是国债期货仿真交易机构投资者的绝对主力,总成交量占了全部机构投资者的九成以上。
虽然商业银行是国债最大持有人,但是商业银行目前在国债现货市场只能通过资产结构调整来管理风险,其操作通常受到市场容量的约束。中金所认为,通过持有国债期货合约,商业银行可以用较低的成本实现不影响资产负债结构而调整利率风险头寸的目的,实现套期保值和对冲利率风险。
在国外国债期货市场,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非常普遍。中金所一位研究人士告诉记者,海外市场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银行控股期货公司模式,商业银行通过设立或者收购具备期货经纪商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全能银行模式,商业银行以交易所会员模式参与国债期货。
此外,由于国债期货将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在实物交割方式下的套期保值与套利额度区分为一般月份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额度。而目前中金所现行套期保值与套利管理制度主要针对采用现金交割方式的股指期货而设计,未区分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为配合实物交割制度,中金所修改规定将套期保值与套利额度区分为产品额度与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
从跨品种套期保值需求看,商业银行交易账户持有国债的久期基本在5年以内,当前我国公司债、中期票据的发行期限在5年左右,与5年期国债期货久期较为匹配。
至于期现套利而言,国元期货国债期货研究员李高锋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欧美市场的最大优点是统一的结算系统,国债期货可以直接进行基差交易,使国债期货的价格趋近于国债现货价格。目前我国国债期货与现货的交易与结算系统都是分离的,进行期现套利相对不方便,可能会出现期货大幅不合理地偏离现货。”
制度障碍亟待扫除
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自去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删去了原有的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然而,从交易所会员管理制度来看,中金所现行《会员管理办法》有关交易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的条件是针对期货公司而设置。
也就是说,在中金所目前的会员制度下,无论是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还是全面结算会员,结算业务范围只包括为其客户或者受托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业务,而非期货公司金融机构以结算会员身份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系自营业务,无法纳入上述任何一种结算会员的业务范围。
为此,中金所近日发布了关于《会员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交易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的业务范围进行扩充,使得非期货公司金融机构能够以结算会员身份从事自营业务;同时,对交易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原则性规定,以普遍适用于非期货公司金融机构。
中金所目前共有15家全面结算会员、60家交易结算会员和75家交易会员单位,均为期货公司,无一家非期货类金融机构,而从征求意见稿发布到实施还尚需一段时间。
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李剑阁近日公开表示,商业银行是国债现货的持有主体和交易主体,未来也将是国债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建议眷让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中金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指出,非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应当为依法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且应当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也意味着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非期货类金融机构参与国债期货还应该符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主管部门设定的条件,而这些部门还尚未出台关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参与国债期货市场的相关政策。&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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