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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在工伤赔偿中的运用

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在工伤赔偿中的运用

案例:

  2012年10月,A公司业务员到某市场送货,将车辆停靠在路边。B公司业务员也正好送货到该市场,发现A公司车辆挡住去路,遂找A公司业务员理论。A公司业务员认为货快送完,于是让B公司业务员等待。但B公司业务员性格暴躁,与A公司业务员发生打斗,用匕首捅伤了对方,造成A公司业务员重伤入院。

  A公司伤者,属单亲家庭,与母亲相依为命,家庭困难。B公司肇事者亦属于困难家庭,家中瘫痪病父常年卧床,没有任何民事赔偿能力。入院后,A公司老板第一时间派员探望,并垫付3万元医药费,而B公司未派任何人员到医院探望。

  但在垫付医药费用完后,A公司伤者家属找到A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垫付医药费。A公司属民营企业,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A公司企业老板认为已经尽到人道主义,要求伤者家属找B公司协商解决,而B公司却置之不理。

问题:

伤者及其家属在A、B公司不愿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如何维护权利?

兰泉:伤者及其家属要维护伤者的权利,要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工伤赔偿

首先向人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资料,如病历、事发经过证明,如报警应提供报警材料或公安机关的证明等。

如A公司为伤者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伤者缴纳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则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途径进行治疗,并同时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并告知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

如基本医疗保险未缴纳的,在A公司、B公司及其业务员均不愿意承担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求助,争取最大限度地解决伤者医疗费用的问题。

其次在伤者的病情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后伤者及其家属可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及有关材料(如病历、医药费收据等)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向A公司发出支付医疗费用的通知。如果A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最后在伤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最终确定伤残等级后,伤者及其家属在A公司不愿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社保机构在向A公司下达支付工伤待遇通知后,A公司仍不支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而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如A公司不承担,则只能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二、人身损害赔偿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确定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即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赔偿。但社保经办机构一贯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按补差额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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