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波动性明显。从现有贸易管理政策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2年6月出台的贸易外汇管理新政,明确了当前货物贸易和转口贸易管理方式,为外贸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但也为不法企业虚构贸易和违规套利提供了契机。人行湖北黄石中支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目前贸易项下异常资金流入主要有以下几种渠道。 一是通过虚报海关货值将境外资金转移境内。进出口企业在报关时要提供商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信息,但海关估价与实际成交价允许存在一定差异。海关对货物3%~5%的较低抽检率,为企业故意高报出口货值、低报进口货值提供了可乘之机。前者不仅骗取了出口退税等政府奖励,还为套利资金流入提供了收汇额度,后者则直接将贸易项下应付未付资金留在了境内。 二是利用预收、延付收取异常资金或将资金存放境内。货物贸易改革后,A类企业发生30天以上预收、90天以上延付等行为时,可直接在对应监测系统登记贸易信贷数据,外汇局不纳入额度管理,使“皮包公司”利用上述政策“捞一票”就走。此外,对于180天以内的预收货款退汇由银行直接办理,企业便通过“180天周期”滚动预收的形式,收取无任何交易背景的境外资金。 三是利用货运代理公司收汇。 一方面,货代公司在代理多家企业出口报关时,混淆、遗失客户单据现象时有发生,若单据缺损导致正常客户收汇额度缩减,货代公司便往往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通过代理新客户出口滚动增加收汇额度,特别是当客户出现贸易纠纷无法收汇或不能全额收汇时,货代公司就能充分利用多出的额度收汇。另一方面,货代公司也可能违规代理出口,利用虚增额度收汇。如境外个人或机构在境内采购货物后,为顺利出境,可找货代公司代为“报关出口”。货物出口使代理公司收汇额度增加,但上述货物已在境内购买,不会产生后续收汇,虚增的额度无疑为异常资金流入提供了空间。 四是以银行信用为依托构建虚假贸易将资金转移境内。境内企业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与境外企业虚构“同一标的物”的进出口贸易背景,在境内银行存入全额保证金,境内银行据此向境外银行开出1年期人民币信用证,或针对延期付款提供外汇非融资性担保,境外银行对信用证或保函进行贴现并代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货款,境外企业收到货款后回购先前出口给境内企业的商品并向境内企业支付货款,境内企业收到货款后存入境内银行作为保证金,这样反复运作,源源不断地获取境外银行贴现的低成本资金。 五是借助转口贸易将异常资金转移境内。转口贸易中境内企业通常是充当“中间人”赚取差价,借助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收取异常资金。这种方式下,货物供给方和最终需求方均在境外,“两头在外”使得其资金流与物流相对分离,非常容易成为异常资金流入的通道。很多企业通过循环转口贸易,将资金源源不断地转移境内。还有企业借助转口贸易“先支后收”,通过在关联公司之间划转银行贷款资金,非法结汇外汇贷款,将银行资金绕道回流并结汇。 显而易见,异常资金流入境内损害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威胁了实体经济的降发展。调研报告建议,防范、化解异常资金流入风险,要加强进出口商品单价的动态监测,一旦发现企业商品报关价格走势与市场行情出现背离,立即延伸开展现场核查。对于货代公司,为防止其混淆、串用收汇额度,应要求在办理收结汇时提交由被代理客户签字盖章的有关该笔收汇的确认证明,确保每笔收汇都能和被代理客户的出口相对应。鉴于人民币远期信用证在企业构建虚假贸易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建议严格控制银行人民币信用证类产品的发放规模,同时加强外汇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对进料加工、转口贸易项下频繁使用相关融资产品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为防止企业利用转口贸易融资套利,在加强银行转口贸易规范化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审核相关货权单证真实性及归属,压缩转口贸易规模和资金收、付的时间间隔,并加大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支出资金来源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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