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货网等是不适合推行“无理由退货”的。 唐明科提到,虽然优衣库等快时尚品牌在中国推行“无理由退货”得到了很好的执行和效果,但本土的企业是无法比拟的。“国内商家并不具备这么成熟的链条和管理经验,要实施‘无理由退货’还要面临退货商品处理、物流和资金等问题。” 天河路商会会长、正佳集团副董事长兼执行总裁谢萌对于太阳广场率先实施“无理由退货”的做法颇为赞赏,“不管是否有作秀嫌疑,只要商场能切实为消费者服务,为消费者带来便利,那就是一件好事。”谢萌告诉记者,其实在天河路商会的一些会员单位中已经开始在试点推行“通退通换”,这一服务也收到很好的反馈。商会设想于年底前在商会会员间实现“通退通换”,只要是天河路商会会员,同一品牌在不同商场的连锁店都可以退换货。 对于“无理由退货”,谢萌坦言目前的商业环境不太适合在所有的百货商场全面推行。“总要有人来做这个事儿,希望率先实施的商家能够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并在会员中分享经验,共同推进相关制度的完善。” 摩登百货董事副总经理骆建基则告诉记者,其商家虽然没有近期没有推行“无理由退货”的计划,但早已推行7天退换货方案,即商品在7天内没有出现损坏并且不影响二次销售,摩登百货都可以给消费者办理退换货。“到目前为止,来退换货的消费者绝大部分都是理性的。”骆建基说。 消费者:此举会让人更有信心消费 记者随机采访了广州多家百货商场的消费者。不少消费者认为如果商家推出此模式,那是天大的好事。 在某政府部门上班的张女士经常在天河商圈逛街,她有过两次“退货难”经历。在她看来,如果商家推行“无理由退货”,那是对消费者作出善意的预判断,商家自觉提高售后服务的表现。“如果商家已经做到善意和自觉,那我们消费者也没有理由会作出恶意行为”。 在荔湾区某中学任职的王老师表示举双手赞成此做法,王老师在每年要购置不少套装,家里闲置不少鞋子,试穿时感觉良好,但与同事们讨论时又觉得其他颜色更合适,但一般都很难退换货。她告诉记者,如果商家实行“无理由退货”,对商家也有好处,因为消费者敢大胆购买,无疑促进商家销售的业绩。 观点>>> “无理由退货”现阶段可行吗? 既然“无理由退货”可以为消费者带来便利,也可以提升商家的形象和服务质量,增加消费粘性,那么现阶段是否可以在百货商场推行这一服务呢?对此,各路行业专家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观点1:条件还不成熟 广东流通业商会执行会长黄文杰认为,目前国内商家推行的“无理由退货”经营模式,一般都有前置条件,比如深圳的太阳百货是针对于服饰品的“48小时无理由退货”,所以商家和消费者要把它理解为一种促销手段。既然是促销手段,那么退货中产生的费用是商家和厂家协调后双方可接受的结果,谁也不伤害,这是最理想的结果。 黄文杰还分析:“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无理由退货’在全广州的百货商家中推行,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极大的好事,但是商家和厂家要承担成本,如果处于强势地位的商家要把成本转移给厂家,而厂家又没有议价能力的话,那么消费者的满意就是建立在厂家成本之上”。 他还认为目前“无理由退货”很难被市场所接受:“在目前的经营环境下,推行‘无理由退货’是不成熟的做法,因为此做法已经超越《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范围,是违反市场公平交易、自由竞争原则的。” 财富品质研究院院长周婷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百货商场推行“无理由退货”的愿望是好的,目的也很明显,是为了提高售后服务质量,满足消费者日益严苛的服务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百货商场的口碑,在消费群体之间形成良好的传播效应,提高消费者对商场的客户忠诚度和满意度。 但是现阶段实行“无理由退货”服务的条件还不成熟,这主要是源于诚信的缺失,社会风气以及层次不齐的消费者素质,使得诚信的成本非常高。一旦有一方违背,就会产生纠纷。因此这也是很多品牌无力在中国推行这项服务的根本原因。 观点2:可先对会员推行 “‘无理由退货’是现代商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万人市场调查总经理贾铮指出,国内的外资商业场所、网络购物平台都已经实现了无理由退货,要相信大多数消费者都是善良的。即便真有极端个例,也不该因噎废食。“社会文明程度发展到一定时候,相信商家都会实现无理由退货,没有恶意退货,这对我们国民消费素养将会有很大提升”。 在贾铮看来,“无理由退货”在收入较高、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区有推广的价值,但执行需要周详的制度设计。例如,对不同品类设计不同的退货政策,尚有疑虑的商家可以先在会员等群体中推行“无理由退货”。 “服装是‘无理由退货’中比较好操作的品类”,深圳市人大代表、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主任杨剑昌指出,商家要想把所有商品都拿出来“无理由退货”,是难以承受之重,“即便在国外,也不是所有商品都能无理由退掉的”。在他看来,“无理由退货”应该针对不同品类的特点制定相应措施,如德国买珠宝可以退货,澳大利亚的一种朱古力亦可以无理由退货。 对于可能出现的消费者恶意退货的担忧,杨剑昌则认为,尽管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没有关于“自由退换货”的专门规定,但“无理由退货”并非全无法律可循,“商家的承诺已经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纠纷可以参考《合同法》来处理”。 “后悔权” ∩以因物而异 ■他山之石 作为起源于欧美的重要售后服务,无理由退货在亚洲一些商业和服务业发达的国家、地区也已成为商业习惯。有的国家还明确规定,消费者有一定时间的“后悔权”。去年,商务部发布网购新规,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在此前后,“无理由退货”曾成为淘宝、凡客、居然之家等电商的卖点。但这一做法在各大城市实体商店并不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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