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申报书、动物检疫标志等样式以及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应用规范,并向全国印发了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目前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可并行使用到2011年2月28日。
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
货 主 | 联系电话 | 第联共联 | ||||||||
动物种类 | 数量及单位 | |||||||||
启运地点 | 省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村(养殖场、交易市场) | |||||||||
到达地点 | 省 市(州) 县(市、区) 乡(镇)村(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