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今年年初,意大利商人A向义乌市场经营户B订购了一批价值约50万元人民币的五金产品。经营户B本身无自营出口权,遂委托一外贸公司出口。按照合同约定,双方以D/P的方式进行交易。所谓D/P,一般是出货后将提单等单据送到银行,进口商付了货款后,银行将提单等单据交给进口商清关提货。因为提单是有价单据,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货物到港后,外商A以资金周转有问题为由,要求经营户B先将提单放出。考虑到订单货物处理较为棘手,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经营户B同意了外商A的要求,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委托银行将提单放给外商,并将收款方式转为托收承付。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遗憾的是,在承兑期满后,外商A仍迟迟没有付款。经营户B在无奈之下向中国信保义乌营销服务部寻求帮助。 【案件启示 在对外贸易过程中,D/P交易方式十分普遍。但这种交易方式对出口商来说仍然存在一定风险。如果货到进口国后,进口方资金出现问题或市场发生变化,进口方可能会不到银行赎单,对出口方来说,如何处理货物就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所以,在D/P付款条件下,要争取30%左右的电汇(T/T)预付款。另一方面提单的货主最好做成“TOORDER”(凭指示,意思是谁提货还没确定,到时候凭转让批示来定),这样相对有保障。 该起案件中,由于经营户B事先进行投保,事发后获得了中国信保的赔付,弥补了大部分损失。中国信保义乌营销服务部工作人员说,今年下半年以来,义乌企业经受着严峻的考验,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价格上涨……外围市场也受国际金融环境影响,经济复苏缓慢,外贸风险仍然较高。特别是欧债危机的第二波来袭,对于企业货款兑付、银行手续办理等各方面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影响。因此,市场经营户在外贸中多一份谨慎显得尤为重要。 |